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
介绍
办理依据 |
《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八条 |
申请人 |
律师事务所、法律援助处 |
办理条件 |
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,可申请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: 1、设立满一年; 2、具有1名以上(含1名)符合《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; 3、已参加年度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; 4、管理规范,内部规章制度健全,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; 5、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; 6、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; 7、受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的; 8、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,处罚期限届满后已满三年; 9、实习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。 |
材料目录 |
1、《深圳市澳门新葡845566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资格申请表》(点击下载)原件一份; 6、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,应附处罚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执行完毕的证明文书。 |
办理流程 |
1、律师事务所将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到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; 2、市律协审核书面材料齐全后,开具办理回执,流程结束。 |
办理期限 |
1、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齐全申请材料之日起,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在深圳律师网公布“获得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所名单”的通知。 2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将一次性告知实习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。 |
受理部门及 联系方式 |
深圳市澳门新葡845566秘书处会员部
联 系 人: 熊 丹 黄 新 联系电话:88301969、83020322 邮 箱:hyb@szlawyer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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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地址 |
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|
受理时间 |
逢工作日的周一、周二、周三全天,周五上午 (上午9:00-12:00,下午14:00-17:30) |
办理结果 |
实习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材料的审核,对于已审批通过律师所,将在深圳律师网上公布“关于获得实习人员接收资格的律师所名单”,如接收名单中有本所名称,则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所实习人员实习证业务。 |
备注 |
1、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必须规范、健全、完善; 2、请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市律协规定的办公时间办理相关业务; 3、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,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,每份单独的材料不在同一页A4纸上的,须加盖本所骑缝章。 |